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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制度框架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年第2期

2020-02-27 来源:法规部 作者:殷培红 耿润哲 裴晓菲 王萌 杨生光 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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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研究通过文献梳理及资料调研对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1)在监管目标指标方面,受多种因素影响,农药化肥施用总量减小、粪肥资源化利用率提高并不一定代表农业面源水污染负荷量的降低。(2)在监管的主要环节方面,可从节水控污和控肥两个关键点切入,并关注土壤流失带走的氮磷情况,重视水土保持工作。(3)在监管主体责任认定方面,农业面源水污染具有累积性和滞后性,已有研究成果检测出的滞后期从1100年不等,这增大了辨识区域责任主体、厘清责任边界的难度。因此制定管理目标、评估考核办法时要慎重,水质变化也要区分历史责任。(4)在监测体系建设方面,现有针对点源管理和行政区断面考核为主的水质监测体系和监测规范,无法满足农业面源管理追溯区域责任主体、厘清责任的需要。(5)在管理方式方面,根据水污染物类型和空间传输规律,以流域为单元,识别关键源区,突出重点,针对源头和迁移过程关键影响因子,分区分类采取全过程系统配置治理措施,统筹实施生态治理与污染防治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成本效益最优的路径选择。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要充分认识农业面源水污染治理的长期性。(2)应引入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理念,综合分析水(降水、径流、壤中流等)、土壤、地形、植被、受纳水体的生态功能等多种要素对水质的相互影响,统筹生态治理与污染防治,统筹点源与面源治理。(3)建立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在空间规划、信息共享、政策协同、监测网络建设、治理技术标准与法规制定、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当前要按照流域汇水特点优化监测站点布局,修改已有监测技术规范,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全过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监督者,主要负责识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流域、确定责任区域和厘清部门责任、开展有关规划协调与政策环境友好性评估、措施效果与规划执行考核评估等。(5)依托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识别农业面源污染监管的重点区域,选择试点示范区,针对源头和迁移过程关键影响因子,分区分类提出管控目标、评估考核标准、区域责任主体“溯源追踪”技术方法,为在全国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督指导工作提供经验参考。

  全文: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制度框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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