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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进展与建议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年第4期

2020-02-19 来源:战略部 作者:赵子君 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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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多份关于推动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文件相继印发,具有以下特点:(1) 通过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与生态环保工作成效的挂钩机制,调动地方政府生态环保工作积极性;(2) 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各自特点开展生态补偿模式探索;(3) 完善投入机制,集中力量解决最突出的生态环保问题;(4) 鼓励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激发地方落实生态环保工作的内生动力。

  根据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实践,发现在一些环节存在不足并建议:(1) 长江经济带沿线不同地区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禀赋存在差异,生态补偿工作实践进展不一,不同地方的重点工作方向亟待进一步明确。建议进一步强化长江经济带全流域意识,结合不同地方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产业结构特点、生态资源禀赋和工作实施进展分类施策,建立分层次、分领域的梯度补偿模式。(2) 生态补偿的制度依据尚未明确,中央的统筹地位亟待进一步巩固。建议健全生态补偿的法律政策基础或管理原则,完善相应权责制度,加强中央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系统性的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3) 生态补偿的方式较为单一,市场条件仍欠缺。建议推进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创新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的分配制度和交易方式,鼓励多方资本融入,建立起拥有公允生态补偿条件和补偿价格的生态补偿市场化体系。(4) 不同地区对资金需求和使用存在差异,“平均分配”模式限制了部分资金的利用效率。建议科学划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渠道,由单一性要素补偿向基于生态功能定位的综合性补偿转变。(5) 生态补偿对推进精准脱贫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建议有机衔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全文: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进展与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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