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祥民, 初依依 ( 浙江工商大学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 杭州 31001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以下简称 《海洋环境保护法》) 一直是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 也应当继续保持其 “ 综合性” 定位。 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按照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海洋环境保护法》 应当确立海区管理权, 明确海区管理局的职权; 把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法律化; 为海洋环境的多方元共治提供法律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 应当对防治海洋污染损害、 防治海洋资源损害、 保护海洋生态、防治海洋地理环境不利变化等 4 个环境保护事务领域全面设立行为规范, 按照在各事务领域开展环境保护的需要创设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法》 应确立自身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为实现海洋环境法体系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良性对接做出安排。
【关键词】 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损害防治; 《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