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管理分会
英文名称:Branch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CEM-CSES
第二条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管理分会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关心或致力于环境管理的个人或团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我国环境管理学科发展及工作实践中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上级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挂靠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业务主管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以上单位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开展环境管理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积极反映环境管理领域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国家环境管理决策服务;推荐环境管理方面优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人才;遵循民主原则,竭诚为广大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618房间,邮政编码: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国内外环境管理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围绕环境管理主题召开学术年会,活跃学术思想,促进领域内学术创新与发展。
(2)面向公众,普及环境管理科学知识,推广环境科技成果,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3)发现并举荐环境管理、环境政策、环保法规等领域高端人才,组建专家网络与智库;
(4)发展会员,强化会员之间的交流与联系;
(5)提供环境管理等领域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6)编辑出版环境管理学术会刊;
(7)组织开展环境管理方面的培训;
(8)开展其他环境管理相关的活动;
(9)承担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环境管理分会聘任,并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会备案;委员由主任委员和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由环境管理分会聘任。
本会以专业学术水平、社会活动能力和热心学会工作作为委员选择依据。每3-5年换届一次。委员会对委员的工作进行评定,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进行更换,并提名新成员加入委员会;委员也可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委员会。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年终总结;
(3)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领导本会开展活动;
(4)提出候选成员名单,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委员;
(5)负责发展会员工作;
(6)策划、组织、监督和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对外联络。秘书处设在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办公室(总师办),其工作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共同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专(兼)职执行秘书若干名。
第四章 会 员
第九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相关规定,本会会员均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依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第十条 本会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委托可发展个人会员,但不单独设立会员。会员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愿意参加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本会工作;
(2)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热衷于环境管理研究,积极为环境管理方面建言献策,在环境管理领域有一定建树的个人。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批准。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惠、优先权;
(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杂志的优惠、优先权;
(5)会员可以优惠方式获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2)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以会员名义参加的各种活动应报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挂靠单位支持经费;
(2)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下拨的经费;
(3)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本会经费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委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由委员会通过,并经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批准后颁布。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分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