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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社会组织具有哪些优势?

《中国生态文明》2017年第2期

2019-10-23 来源:法规部 作者:马茜 和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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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环保社会组织自1978年开始起步,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生态环境类社会团体与生态环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共7433个。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核心力量,环保社会组织不仅在环境调查和环境监督方面的表现日渐突出,在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政府服务、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体系。在多元共治中,成为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是环保社会组织已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力推手。无论是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环境质量、环境监管信息还是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是公众了解、监督和评价的重要基础。环保社会组织这种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及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或披露污染现状倒逼地方政府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做法,拓宽了信息公开的渠道,强化了信息公开的效应,使公众全面、有序地面对环境问题、参与环境决策,进一步推动了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环境行为的改善。

  二是环保社会组织已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尤其是《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具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后,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制上拥有了坚实保障。

  2015年12月,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4名毁林的被告人被判赔付127万元,并在指定期限内修复生态环境。这起诉讼就是由两家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在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当日提起的。第一案胜诉的意义不仅是惩治环境意识淡薄的企业、修复脆弱的生态环境,更是对环保社会组织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鼓励和认可。

  三是环保社会组织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许多环保社会组织长期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调查经验,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向环保社会组织购买环境治理服务。 

  2014年1月,江苏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保护公共关系协调研究中心,选出6条公众关注的河流,向6家环保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实地访问、民意调查、摄影摄像、公益宣传、环境教育等方式,对河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最终取得明显的治理成效,获得河道周边民众的肯定。 

  地方政府和环保社会组织正在走向合作共治,社会组织的成果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有力补充,改变了地方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缓解了地方环保部门的压力。 

  四是环保社会组织逐渐成为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的协调者。地方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出于考虑角度和利益出发点的不同,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容易产生经济与环境利益的分歧,引发邻避效应。环保社会组织是区别于地方政府、企业、公众这3个主体之外的非利益相关者,具有搭建平台,组织地方政府、企业、公众对话协商的天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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