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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监察体制 落实环保监督职责

《中国环境报》2017年9月21日

2019-10-23 来源:法规部 作者:和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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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环境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环境监察工作,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加环境监察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环境监察体制改革应与环保机构管理体制、环境监测体制、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协同并进,以实现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总目标。

  环境监察执法垂改,如何实现督政?

  环境监察执法垂改实现了监察职能上收,主责督政,减少管理层级,赋予了环境监察新内涵。应明确督政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结果运用,形成督政的机构化、制度化、机制化体系,建立健全独立、权威、高效的专司督政的环境监察体系,倒逼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要责任。

  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上收了市(地)、县(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由省级环保厅(局)统一行使,主责督政,实现省督市县。经省级政府授权,省级环保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与垂改配套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应该是环境监察督政的一个基本依据。

  环境监察执法垂改要求配强省级环保厅(局)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在省级环保厅(局)内设若干环境监察职能处室,分别负责环境监察综合协调、地方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察等职责;逐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环境监察机构,成为常驻的省委省政府环境督察组,列席同级党委和政府常务会议和相关专题会议,日常驻点监察与定期督察巡视相结合;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市(地)、县(区)环境监察的情况。

  环境监察执法垂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将环境监察的结果与问责制度相衔接,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试点先行先试,取得哪些成效?

  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实践,试点省份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创新方法方式,出台了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改革。

  改革建立了新的环境监察体制,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试点省份实现动体制,省级环保厅(局)直接管理市(地)、县(区)环境监察机构,更加聚焦于环境监察,即督政;动机构,省级环保厅(局)内设专司环境监察处室,向市(地)、县(区)派驻环境监察机构;动人员,将环境监察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划归到省级环保厅(局)。通过开展驻点监察与督察巡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试点省份推动解决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的焦点、难点问题。新的环境监察体制重塑了环境监察权责结构和运行环境,保证了环境监察部门在条上是一致的,破除了地方政府阻碍生态环境保护的负面因素,实现了省级环保厅(局)对市(地)、县(区)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解决了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实的问题。

  同时,改革还推动落实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调动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积极性。试点省份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制定责任清单,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主要责任、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将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强化环境监察结果运用,照单履职、照单追责,使得生态环境保护不再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主动履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综合决策,加大资金投入,实施污染治理项目,扭转了依赖环保部门自身协调推动工作、环境质量改善进程缓慢的不利局面。

  抓紧制度建设,如何继续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监察垂改工作,笔者认为,下一步应总结试点省份改革的做法,遵循《指导意见》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继续推动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权威高效的环境监察体系,健全环境监察制度,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体制保障。

  第一,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省级环保厅(局)设立专司督政的环境监察内设机构,配强环境监察领导力量,统一行使环境监察职能,强化对市(地)、县(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履职需要和各地实际,优化配置和调整环境监察工作人员的行政编制,保证平稳过渡,实现人事相符,满足省级环保厅(局)向市(地)、县(区)派驻常驻环境监察队伍的目标要求。

  第二,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驻环境监察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日常驻点监察和定期督察巡视,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察工作。出台配套办法,明确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监察方式等内容。

  第三,强化长效权威监督机制。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日常监察规程、集中督察方案等一系列内容,实现环境监察的法制化、规范化。将事前预防性监督、事中过程性监督、事后追惩性监督有机结合,列席市(地)、县(区)党委和政府涉及生态环保相关议题的重要会议,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汇报,向相关部门移交,实现环境监察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完善环保责任追究机制。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环保责任清单等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监督体系的闭合制度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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