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排污许可证中的许可排放浓度是否可以随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而进行更改是当前立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影响到排污许可证期限长短。通过对《标准化法》和《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研究得出结论:(1)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强制性决定了排污许可证必须执行标准,标准修订生效,排污单位必须适用新标准;(2)《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指的是生效的行政许可内容是固定事项,如果行政许可内容本身是变量则不违反此条,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3)排污许可的性质决定“赋权”这种授益性行为需要被约束和限制。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许可排放浓度可随排污标准修订而更改提出相关建议。
(全文见附件)
发表:《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第1期
作者:贺蓉 温英民,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