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如何参与环境审判
图为2006年~2011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 新华社发
◆本报记者李成思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及了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
针对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
环境案件审理需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环境案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技术性强,二是案件判决涉及的利益平衡难度大。因此,吸收专业和非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审判,对于高效解决环境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王彬告诉记者。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王彬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公众依法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来源,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广泛选任,采用在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除在合议庭中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力,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王彬介绍,我国各地环保法庭的环境审判中,也注重吸收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
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携手贵州省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状告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案中,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两位人民陪审员,一位是环保高级工程师、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局长,一位是贵州省“两湖办”工作人员、博士。两位专家担任陪审员,不仅使环境审判更加专业,也使得环境审判更加公开,也更加高效。
最高法提出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发布的《意见》规定,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
《意见》明确,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王彬介绍,吸收环境专业人员参与环境司法审判,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除了法官外还有一个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高级委员1人、专职委员8人和兼职委员15人组成,委员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资格要求,具备政府管理、环境科学、城市和区域规划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在案件审理中,委员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瑞典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环境法庭的审判人员,都由法律专业人士、技术专家和非技术专家组成。
其中,基层环境法庭的合议庭由1名法官、1名环境技术顾问、两名非专家成员组成。环境上诉法庭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1名技术法官组成。技术专家主要由化学工程师、水利工程师和生物学家等担任,非专家成员从工商界人士和环境管理者中任命。配备技术专家是为了案件调查,保障没能力聘请专家的当事人获得合理救济,非专家成员的参与主要是为了保障各方利益平衡及判决的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