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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和论证报告

2013-10-08 来源:法规部 作者: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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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建议立法赋予环保团体和环保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规定“因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一)原告,依法成立的以环保为宗旨的环保公益团体,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二)诉讼标的和目的,主要是以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为对象,并以请求法院发布裁判,责令行为人停止环境侵害、修复环境原状或者支付修复费用为主要诉讼目的。(三)起诉条件,环保组织应优先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要求环境受害人停止环境侵害,如果行政部门或者环境侵害行为人逾限置之不理,将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四)关于诉讼性质,由于被告身份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两种类型:如果受理举报的行政部门对被举报行为依法不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等情形,环保公益团体应以环境侵害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能但表现出环境行政不作为,环保公益团体可以以有关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属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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